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四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六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愿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軍人所在部隊在軍人退役時,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接收、保管并向有關單位移交退役軍人人事檔案。
第十七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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